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2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补助与全省“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分类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档级,分类分档补助。
(四)奖补结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每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效能提升项目
(二)公共文化产品配送项目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提升项目
(四)群众文化品牌培育项目
(五)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项目
(六)文化示范工程创建项目
(七)全省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项目
(八)其他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同意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及补助条件、标准:
(一)“两馆一站”建设
对“十一五”末未达标的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达标面积参见浙委办〔2007〕3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建筑年份在25年以上或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因台风或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
一类地区市、县新建(指有馆无舍、有站无舍,下同)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960元;乡镇文化站每平方米补助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