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当前,气温逐渐回升,森林火险等级逐步升高,加之入春之后农事活动增多,元霄节、清明节、五一节等节日相继来临,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关键的紧要时期。为扎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及省政府、行署有关规定,特发此令。
一、2月10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经研究:决定将此时段定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必须做到“防”字当头、防线前移、重在防范、从严管控,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放“孔明灯”;
(二)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在林区内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亮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动员老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六)严禁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擅自离岗和通讯不畅;
(七)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八)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二、必须将天然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等重要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戒严区,林业部门及各镇乡办事处要将戒严区域具体明确到山头地块,并设立警示牌和检查站、点,加强巡查、严防死守,严格管控一切野外火源。
三、必须对进入林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必须要求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入山道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牌,并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强有力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在其经营的范围内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