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高校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情况,将其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十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十七)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和精神风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