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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五)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接续工作。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七)明确见习单位,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继续组织实施“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为见习学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人事档案托管等各类就业服务。

  (十八)落实见习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和进退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均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见习单位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见习单位要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十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高校毕业生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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