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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保护吐鲁番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保护吐鲁番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保护吐鲁番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吐鲁番机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吐鲁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周边管制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如鸽子),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修建超标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从事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十)在机场围界附近放养牲畜等。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时,不得占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地区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航局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民航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依法强制清除,其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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