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生物质能和焦炭、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本条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引导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和节能环保型产业;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