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多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根据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对贯彻国家法制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人民法院是民事执行工作的主体,应当承担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责任。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大执行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防止保全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充分发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的作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征信系统记录和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手段,震慑和教育被执行人。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措施,提高执行效果。对抗拒执行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三、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当事人接待制度、执行听证制度、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和公告平台等,依法将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协作配合,注重与仲裁等机构的沟通协调。要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主执法官责任制和专业分工、集约管理相结合的执行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执行和解、中止和终结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异议审查、复议审查和检查监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要高度重视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和小标的案件的执行。要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对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确认被执行人在本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受托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