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勘查区采取申请在先或优选勘查实施方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勘查成果属探矿权人所有,探矿权人享有采矿优先权。
(二)重点勘查区由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委托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并申请探矿权,勘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探矿权,勘查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引进其他资金进行合作勘查。财政出资勘查并初步探明矿产地的区块,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对其中的大宗整装大中型矿产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大型优势企业勘查开发。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和引进其他资金进行合作勘查开采。
(三)一般勘查区不设置探矿权,以市场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四)现有矿山深部和外围,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可利用现有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区域,以协议方式将探矿权出让给原矿山企业。取得勘查成果后,按规定为原矿山企业扩大矿区范围。
四、进一步调动国有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
(一)逐步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机制。从事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的地勘单位,不承担商业性地质工作。鼓励现有国有地勘单位积极推进体制改革。
(二)鼓励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地勘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进行地质找矿,国有地勘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进行地质找矿的,优先配置探矿权。为支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对转为企业的国有地勘单位,支持探采一体化。对确定为改企试点的国有地勘单位,鼓励进行探采一体化,可以协议方式适量配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国有地勘单位依法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
(四)现有国有地勘单位目前持有的由财政投资的探矿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转让。
(五)在地质找矿中有新的重大发现、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成果的,对有关地勘单位、特别是主要找矿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煤炭资源勘查,按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资源勘查的规定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凡我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