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
(冀政[2011]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地质找矿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地质勘查市场,积极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区
(一)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根据本省已有地质工作成果和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在我省适宜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区域,划定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
(二)风险勘查区是指找矿风险较高或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具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区域;重点勘查区是指成矿地质条件较好,资源潜力较大,有望取得重大找矿成果,且以重点矿种为主的重要成矿区带及战略性矿产成矿区;一般勘查区是指通过简单地质工作即可进行开采,以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为主要矿种的区域。
(三)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一般勘查区划定后向社会公示。未经划定和公示的区域暂不设置新的探矿权。对已划定的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一般勘查区,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新的地质工作成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地质勘查市场
(一)进一步健全地质勘查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地质勘查,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国家、企业和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的多元地质找矿机制。社会资本可以和财政资金合作开展地质勘查。对适宜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区域,推进实施找矿新机制,集中技术和资金优势,组织进行整装勘查开发。
(二)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为社会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在风险勘查区由财政投资开展前期地质工作后,降低勘查风险,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地质勘查;在重点勘查区由财政投资达到预查或普查程度后,再引入社会资本进一步勘查。也可由财政直接投资完成详查或勘探工作后,直接出让采矿权。
三、分类出让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