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31条、第
32条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第
37条的规定,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现就报送和公开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公开的主要内容的统计概述、公开方式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报送和网上发布工作,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尽快更新本单位政府网站上“政务公开”栏目内容,政务公开栏目设置不全或不完善的部门网站,应尽快按照《吐鲁番地区行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吐地行办发[2008]7号)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栏目设置,尽快将2010年本单位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传发布在各自的网站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