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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19、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县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5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20、对年度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县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

  三、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21、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认真落实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2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中央和市、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25%、10%给予财政贴息。

  23、鼓励和支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00万元,凤台县财政每年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300万元;加强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用好用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4、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且免收担保费的,由同级财政按照2%年化费率给予经办担保机构补助。

  25、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10-50万元奖励。

  四、支持金融体系建设

  26、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市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市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分别补助500万元、3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27、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机构50万元的补助,并给予5000万元存款支持,营业满一年后按照《淮南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参与考核。

  28、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建立政府性资金与商业银行对我市贡献挂钩激励机制,将纳税规模、贷款规模、行风评议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每年分两次考核评分,以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

  29、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2012年市本级财政将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促使其注册资本达到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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