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8、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综合实验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50万元奖励。
9、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10、继续开展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试点,扩大试点品种和范围,将大棚蔬菜、油菜及规模家禽养殖场纳入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11、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1年内担保放大倍数1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以上的,省、市和县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机构,省、市财政分别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14、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辖区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机构,市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15、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1%、0.5%、0.5%、0.5%给予奖励。
17、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市和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18、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7.5‰给予奖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市和县区(经开区)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贷款平均余额的7.5‰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