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2011]10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市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3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市财政给予损失额1%的补偿。
2、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省、市和区(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
3、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4倍以上的,市本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4-10倍部分,按2‰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4、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市和县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3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中小企业培育上市期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上市利润调整而增加的税收,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县区(经开区)财政全额返还;属于省财政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属于中央财政部分由市财政暂借给县区(经开区)财政,由县区(经开区)财政全额暂借企业,待企业上市后,由企业还县区(经开区)财政,年终通过结算归还市财政。除不可预测因素外,企业如自行中止上市,按“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