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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消费纠纷及涉农合同争议。
  (三)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四)坚持及时处理,就地化解的原则。及时受理调解各类消费纠纷及涉农合同争议,不推诿、不拖延,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农户、涉农企业利益。
  五、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消费维权调解中心对地区范围内各类消费纠纷、涉农合同争议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分类调解、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统一考核。
  (一)受理。消费维权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设立专用电话,统一受理辖区范围内各类消费纠纷、合同争议,并进行梳理、分类建档。
  (二)分流。根据消费纠纷、合同争议的性质、类别,结合各相关部门职责,消费维权调解中心对受理的各类消费纠纷在一日内将各类消费纠纷以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
  (三)调解。接到消费维权调解中心移交过来的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以及合同争议内容,受移送部门应做好相应的登记,依法进行受理,并在受理时间期限规定内办结,将办结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消费维权中心进行反馈。
  各成员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1、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消费纠纷和合同争议,应在本单位、本组织完成调解,并依法分类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协议文本。
  2、各行政部门如接到不属于本职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以及合同争议,可向消费维权中心进行移交,由消费维权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对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消费纠纷,由消费维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工作措施,集中力量进行调解。
  3、调解时限
  (1)一般消费纠纷及合同争议,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2)对涉及群体投诉、调查取证困难的消费纠纷及合同争议,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四)督办。对分流的案件,由消费维权调解中心逐一督办,对限期内仍未解决的消费维权及合同争议案件,经多次催办仍未处理的,由消费维权调解中心向消费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建立档案。
  (五)建档。对已受理的消费纠纷及合同争议,消费调解中心应逐件详细登记建档,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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