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事故报告遵循“谁主管,谁主报”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0分钟之内报达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市政、建筑施工、房屋装修、装饰工程事故、园林绿化工程及城市燃气、供水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报告。
(二)煤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告。
(三)非煤矿山开采、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告。
(四)火灾事故,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报告。
(五)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报告。
(六)学校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负责报告。
(七)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路工程安全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报告。
(八)化工、冶金、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及邮政、电信、移动通信等行业安全事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报告。
(九)水利建设工程、河道采砂、水库、湖泊及农田水利安全事故,由市水务局负责报告。
(十)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机械、农村沼气、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由市农牧局负责报告。
(十一)林业、森林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负责报告。
(十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报告。
(十三)旅游、商贸行业及加油站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报告。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报告。
(十五)供电、输变电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供电局负责报告。
(十六)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由中卫车务段负责报告。
(十七)民航飞行安全事故,由市机场管理局负责报告。
(十八)公安110及119接警中心及120急救中心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10分钟内报达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分管领导;同时通报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2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