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1〕207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中卫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组织、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和先内报后上报的原则,实事求是报送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第三条 中卫市境内(含高速公路)发生的以下事故都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10分钟内报达本单位负责人、当地110、120、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于10分钟内报达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