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3年,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四)2014年,全面总结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经验与模式。
(五)2011年-2015年,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三、改革事项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成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新机制。制定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财政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和打造一批民办特色学校和民办名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破除并纠正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观念和政策偏见。
(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四)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五)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四、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规范法人登记制度,将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从事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