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系统联动、整体优化良性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探索培训效益分析方法。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登记管理。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公务员培训基地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努力做到以培训为主,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形成具有民族地区特色、适应公务员工作需要的培训教学体系。各地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要推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有计划地对现有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加强现有各地各类培训施教机构资源整合,对办学质量差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撤并,推动培训施教机构培训质量整体提高。
(六)保障培训经费投入。各地要按照《
公务员法》和《纲要》有关要求,将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大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七)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和应训必训。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五年内有计划地将全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轮训一遍。加强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探索公务员培训的自身规律、特点,培养一批能胜任现代培训要求的培训管理骨干。
(八)加强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健全和完善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区(境)外旅游。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公务员培训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