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1〕1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文广新局:
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苏州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好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布局合理、发展均衡、覆盖面广、全面开放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是保障和维护好市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精神,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东部)》(文社文发〔2010〕49号,以下简称《东部标准》)、《苏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苏府办〔2011〕5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市民基本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加快构建由市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和县级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组成,资源共享、协同采编、统一检索、一卡通用、覆盖城乡的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到2012年底,在目前全市已有103个(市区21个、县级市82个)图书馆分馆的基础上,再建37个,其中市区再建16个,五个县级市再建18个,全市累计公共图书馆分馆达140个;至“十二五”期末,建成覆盖全市、通借通还的公共图书馆分馆累计不少于200个,主要是市区按每3~4万服务人口建1个公共图书馆的要求,在2013~2015年期间再建约60个公共图书馆社区分馆。
二、具体建设标准
根据文化部、住建部和发改委编制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和《东部标准》,市、县级市(区)两级要在建设达标的市、县级市(区)图书馆的同时,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按照科学布局、兼顾实际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公共图书馆分馆的标准化建设。
(一)馆舍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