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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实施医保“一卡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实现统一。
  二、具体内容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
  (二)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统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在6-11.5%之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3.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为20年。
  4.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5.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全面实施大病住院和门诊医疗统筹,统一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1个年度内限支付1次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在职职工不高于1000元,退休人员不高于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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