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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2011修改)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
(冀无〔2011〕74号)


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
  为了加强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增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意识,我局对原印发的《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冀法审〔2007〕8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制度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无线电管理部门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沟通,根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一至两名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以下简称专(兼)管员],在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兼)管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并自觉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无线电台站业务,落实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参加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和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活动。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新设无线电台站、已设台站参数变更、台站停用或者撤销等相关手续的申报,严格按照设台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技术参数设置台站,并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台站验收、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缴费和干扰查找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有关无线电管理文件及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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