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二)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程竣工后,对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提交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后,安监机构应当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人员由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应根据工程及主要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
(一)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中发现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二)对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的工程项目及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适当增加检(抽)查次数。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安监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和工程主要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