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文件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或与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依法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安监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监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核实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
(五)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