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情况;宿舍、食堂的卫生条件和防火措施情况;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批和落实情况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情况。
4、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的落实及回复情况。
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性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