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情况。
(六)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证书持有及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安装告知及使用登记情况。
5、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保证产品质量的有关证件及采购、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工程项目实体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