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11〕57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