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随父母在本地区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5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50元);
4、年满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50元)。
(二)未成年人(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1、少年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少年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5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学生(含特殊学校学生)及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5元)。
第三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七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和教育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三)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汇总的当年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以及个人缴费全额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