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吐鲁番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区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中央、自治区、县(市)分级财政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大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