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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按年向在校学生一次性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和IC卡工本费,由学校负责发放IC卡。
  (二)对于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站对参保人员资料审核后,按年向参保人员一次性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和IC卡工本费,由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发放IC卡。对特殊家庭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
  (三)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对于家庭参保成员发生变化的,按年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变更。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5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50元);
  4、年满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50元)。
  (二)未成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5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5元)。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转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自然中断。再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缴费期结束,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城镇居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县(市)财政部门审验后,报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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