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转发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0〕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辖区内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会计部门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会计部门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类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开户许可证是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