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把验收关。项目竣工后,水利部门要组织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进行自验。地区水利局在和田市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将组织地区财政、发改委、卫生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相关单位,要按上级水利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和田市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和田市农村饮水举报电话:0903-2058292
四、明确责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市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制定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二)强化行业监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供水单位要接受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四)规范水费收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实施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无偿划拨。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溉电价。有关税费一律实行优惠政策。
五、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这项工程做好做实做出成效来,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