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8.1 发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8.2 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
8.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疫点(包括生猪养殖、贩卖场所、病人住所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和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8.4 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8.5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情范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生猪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8.6 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时,请求政府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9 高暴露人群防护
9.1 对与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患甲型H1N1流感的病死猪有过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要及时隔离。
9.2 疾控机构要努力了解辖区内高暴露人群分布情况,掌握大型生猪养殖、加工场所人员数量,对养殖业户防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9.3 在高暴露人群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合理饮食,提高防病能力。
10 卫生监督执法
10.1 卫生监督所、工商、畜牧等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猪肉产品加工经营企业食品专项执法检查。
10.2 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要严防来自猪流感疫区的猪肉产品和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流入我市食品加工经营环节,严禁上述单位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
10.3 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规范食品加工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严格索证,建立健全购销记录,对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立即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10.4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流感防控措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定点医院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制度、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广泛动员,联防联控
11.1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卫生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向群众普及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健康教育工作要突出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养殖加工业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切实使防控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