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和市政发〔2009〕61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暂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暂行)
为加快和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乡、镇。)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包括各类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三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在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暂按工程预算价(或合同价)为基数的3%缴纳配套费,待工程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四条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和田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15.00元/平方米;商业及写字楼30.0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0.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由和田市建设局负责收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配套费,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