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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运管站与税务机关应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机制。运管站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的征管工作,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年度车辆统计资料。运管站对货物运输车辆在办理和审验营运证以及上路检查时,运管站可以检查营运车辆纳税情况,对营运车辆未按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收的,督促其补缴应纳税款,对任然未按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收的营运车辆,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书面要求吊销其营运证。财政部门按货物运输业税收比上年实际增长入库数的3%,向运管部门拨付业务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客运站(中心)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客运车辆的税收征管工作。客运站(中心)在与客运企业或车辆结算客运售票收入时,要求提供在和田市地税局代开或领取的运费发票结算,不得直接凭客运部门内部结算单结算客运运费,确保客运车辆依法足额纳税。
  第二十条 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改善交通运输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保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如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二十一条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或电子政务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在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暂时用书面或其他可行的方式交换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一)每月终了后10日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
  (二)每月终了后20日内,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价格部门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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