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和市政发〔2009〕58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和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8月22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和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管力度,切实发挥各部门在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职能作用,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征管办法,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在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构建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责。
第二章 监督控管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方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