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农林)局:
《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已经第16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依据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实施的中幼龄林抚育项目,包括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中幼龄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及其他森林抚育项目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 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修枝、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
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防及军事禁区、重要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土壤严重侵蚀及潜在重力侵蚀严重的地段等,禁止开展森林抚育活动;各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各级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区域,可以开展限制性(科学实验)的抚育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其他一般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必要的森林抚育活动。
(一)防护林
目标树种多、有培育前途,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消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人工幼树层的植被总覆盖度达80%以上,林木受到灌木杂草严重压制;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二)特用林
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等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5%的林分。
第八条 用材林
1. 幼龄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每公顷树高30cm以上的天然林更新幼树超过3000株,或30cm以下的幼苗幼树超过6000株,更新频度超过60%(2m×2m样方25个以上),幼苗幼树层的植被总覆盖度80%以上;
---郁闭后目标树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制时;
---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林;
---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林。
2. 中龄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在0.8以上;
---郁闭度在0.7以上,下层目标树幼树较多、分布均匀;
---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
---枯立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的30%。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九条 抚育间伐
(一)防护林和特用林
1.定株抚育
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伐除非目标树种和过密幼树,并在稀疏地段补植目标树种。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必须进行定株抚育。
2.生态疏伐
在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的中龄防护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目标树)、有益木(辅助树)和伐除木(有害树)。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3.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4.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等自然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受害木。坡度大于25°、小于36°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
(二)用材林
1.透光伐
在幼龄林幼开始郁闭时进行。对纯林主要是间密留匀、去劣存优,伐除有害树和过密的辅助树,同时清除影响林木生长的藤蔓、杂灌;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伐除有碍保留木(优良木、有益木)生长的乔灌木、藤蔓和草本植物。
2.生长伐
在中龄林中进行。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的林木。同龄纯林宜采用下层抚育采伐;混交林、复层林宜采用上层抚育采伐;其他林分宜采用综合抚育采伐;对于株行距整齐的人工林(限株行距小于3m×3m),可按确定的采伐行距和株距,采用机械抚育采伐。
3.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等自然灾害和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林分开展,清除生长量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三)抚育强度
抚育强度以郁闭度、平均胸径、采伐蓄积、保留株数等进行控制。
1. 抚育间伐后,人工林和飞播林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伐根高度以接近地面为宜,一般不超过10cm);
2. 对于容易引起风倒、拉弓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
3. 抚育间伐的蓄积强度不超过20%,采取机械抚育采伐的株行距整齐的人工林,采伐蓄积强度不超过35%;
4. 抚育后公顷保留木株数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有关附录表中的。
第十条 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一般采取平切法,切口要求平滑,不撕裂树皮。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不低于树高的1/4;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不低于树高的1/3。
第十一条 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割灌的实施可依据对林木生长和天然更新的影响,采取全面割灌或局部割灌。
第十二条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简易作业道修建
根据抚育作业需求,在伐区面积较大、运输距离较长等情况下,可设置临时楞场、集材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再修筑集材道。具体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作业区(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或符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中、幼龄林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作业区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
不同的抚育方式、作业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并对不准确的小班边界进行修正。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一)作业标准地
1.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调查前做好相应的仪器工具、二元材积表等准备,同二类调查),根据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作业标准地。国有林场每个作业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1公顷(1.5亩),作业标准地总面积应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1%;集体林区可根据作业地块面积大小设置作业标准地,每个作业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067公顷(1亩),作业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0.5%,作业地块面积小于6.67公顷(100亩)的行政村等,设置1个有代表性的作业标准地。
2. 在作业标准地内,按作业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七)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需先填写样式七附表),分别树种、保留木和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起测胸径为5厘米;分别不同径级选取标准木测量树高,一般每个标准地至少量测15株树,标准木按胸径的正态分布进行选取,根据量测结果绘制树高曲线,查算每个径级平均树高。
(二)对照标准地
1. 为搞好抚育成效监测,国有林场或有一定经营规模(1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区须进行对照标准地设置与调查设计,并与作业标准地固定组别。每组固定标准地(分别记录西南角点GPS坐标点,标准地号可分别设为1A、1B)应设置在同一作业地块,保持森林结构、小班调查因子一致,且皆有明显易识别的标准地标志牌(桩)和边界标志;每种主要森林类型、立地条件、抚育措施类型应各设置不少于1组固定标准地。
2. 在对照标准地内,按对照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九)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需先填写样式九附表),调查方法参照作业标准地。
第十七条 辅助设施测设
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要用GPS实地测定坐标点。对于以明显地形地物为标志的辅助设施,也可现地勾绘。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八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方式等。
(二)抚育指标:主要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见附样式五、六、七、八 、九、十)。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设计,测算出具体的工程量,确定建造标准、所用材料规格与数量等。
(四)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目标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系列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县(市、区、国有林场)为单元编写。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抚育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可单独装订存档)、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小班调查表(可依小班序号单独装订成册,表序为:样式六、八、十、七、九)、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与对照标准地布设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文件通过全省营造林管理系统由省林业厅或省林业厅认可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后的作业设计文件(纸质、电子)报省林业厅备案。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六章 成效监测
第二十三条 森林抚育成效监测采用典型选样、设置作业标准地与对照标准地进行长期观测的方法。各抚育单位作业标准地与对照标准地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