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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闽财会〔2011〕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的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中年度报备功能于2011年3月15日开通,2011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6);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我厅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分所的,该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支出明细表(附表5)是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新增的报备材料,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4、附表5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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