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206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 》(工商办函〔2011〕104号)悉。我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9〕150号)下发后,较好地规范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收费行为,鉴于文件有效期已到,现就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登记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可以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工商登记代理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在省物价局,各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出台的与本文有抵触的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相关规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在推介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过程中,严禁与企业登记、年检等行政行为挂钩,强制推介,增加企业负担。
四、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也不得借行政主管单位的登记、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五、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