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合理统筹安排使用。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经费结余,需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要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观念,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按省财政厅要求,每年预算编制,由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的意见,报局办公室统一研究后,上报省财政厅。预算一经下达,要严格按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开支,无预算无项目的开支不予安排。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意识和绩效意识,杜绝预算管理的随意性。要将单位中的所有经济业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在单位的法定账簿中核算。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加强项目资金评估和考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不得相互挤占。各单位要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信息公开机制。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权益。各单位要按照《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下拨各种资金(含设备),事先应提出下拨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拨付,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拨付。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处室固定资产处置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万以上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单位价值20万以下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须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