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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一)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央驻皖、省直企业、有关协会(学会)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要求推荐专家人选,认真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并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市场监管处会同驻厅监察室等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

  (三)经考核合格的推荐人选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一)因工作变动,离开相关工作岗位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1年内3次及以上,经通知本人,均未能参加评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名录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专业划分等,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专家每2年调整1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涉及保密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应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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