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1〕2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
行政许可法》、《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
行政许可法》、《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专家库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