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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2010-2014年)规划》的通知

  (五)加强化解矛盾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县(市)、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各县(市)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强化奖惩。
  2. 加强行政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要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尤其要加强乡、镇和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3. 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全面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规范信访程序,落实信访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信访的沟通、咨询、指导、劝诫、协调、服务、受理、督导和依法解决争议等职能职责,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六)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1. 强化外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各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公正地做出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认真处理。
  2. 创新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流程,强化责任,有错必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部门向行署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检查制度,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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