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有效、需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 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权限,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加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筹划,在2013年前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推进畜牧、农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强化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2.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决定相分离制度,落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和备案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3.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实施动态梳理、界定、公布,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依据明确,职责落实。建立政府与部门,部门与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监督执法部门与监督执法人员相结合,实现权责的统一。
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制度,未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新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信息化管理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行人才机选拔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一批懂法律、懂管理和懂经济的优秀人才到行政执法队伍中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