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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分局)。

  第八条 开发区人事劳动制度实行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人员除按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性质招录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外,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竞争上岗。开发区可根据需要,依照人事劳动编制的有关规定,直接从各县(市)调动有关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开发区内企业用工招聘、培训,协助企业加强员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导向目录,在开发区内兴办投资总额在五亿元人民币(含五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企业合同等申报资料,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后,报地区发改委立项;投资总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程序向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立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财政局,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管理。开发区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经地区财政局审核,报行署同意后,上报地区人大工委审议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贷款及重点融资项目,既可以利用地区现有商业银行及融资平台进行多方筹融资,也可以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区内外进行筹融资,以解决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管理(项目招投标超过地区规定额度的,按地区统一规定进入地区招投标中心),受委托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开发区内房地产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受委托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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