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行署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外省(市)、地(州)在阿施工、采掘、安装、勘探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考核。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县(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企业、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绝对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个扣5分。
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地区对县(市)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阿克苏地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责任单位落实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重要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年度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参与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地区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各类总结、报表上报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对责任单位创新工作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工作成绩并受到通报表彰的予以适当加分。
3. 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行署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评定标准
1. 先进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地区有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 合格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地区有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90分(含80分)、没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 不合格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或被“一票否决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县(市)、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行署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地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行署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共同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