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乡镇(街道)100%设立安监站。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地、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 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现场等方面为重点。强化县(市)、乡(镇)两级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整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城乡结合部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确定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进行安全评估。强化安全许可后的监督。认真处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信访、举报事项。
5.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时期的督促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督办,按期完成治理。对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临时查封等坚决措施,并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强制划拨治理资金代为治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确保数据信息准确。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路面管控,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对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的治理,抓好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及非法生产超长超宽拖车专项整治活动。督促重点车辆安装使用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未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监督企业运用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2011年车辆上线完好率达到80%以上。公安、交通、安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监控工作。鼓励运输企业利用参股、融资等市场经济手段,促进公车公营,每年确定并逐年提高公车公营比重,在客运线路招标和行政许可实施中对实行公车公营的企业予以扶持,达到最终取消挂靠经营的目的。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隐患,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70%以上。完成辖区内道路交通电子监控工程建设。
煤矿安全方面。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开采条件等,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大力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做好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继续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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