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10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后方基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2年在本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实行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符合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成绩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
本市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收高中毕业生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均可在2012年开展此项招生工作。招生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自行设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等第的基本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招生可以自定科目组合要求)、成绩的使用办法,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的具体方式以及加分录取相关办法。招生章程报经市教委审定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应在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自主进行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后择优进行录取。
三、招生时间
2012年4月(具体时间由2012年相关招生文件规定)
四、招生程序
1.具有报名资格的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等第基本要求自主报名(具体报名办法由2012年相关招生文件规定)。
2.待高三年级学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等4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等第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将相关报名考生的10门科目成绩等第(含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的技能操作及英语听说测试成绩等第)提供给招生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