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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99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后方基地、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的实际,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探索建立与高等教育普及化相匹配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经研究决定,现将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科目设置

  本市自2009年开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已经基本覆盖高中学生,达到了比较系统地检验高中学生综合知识掌握情况的目的,起到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为切实减轻高中学生的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本市2012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中取消“综合能力测试”。调整后本科类别的考试科目定为“3+1”门,即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等3门,以及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等6个科目中的1门。各门科目满分仍为150分,总分满分为600分。高职(专科)类别的考试科目定为“3”门,即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各门科目满分仍为150分,总分满分为450分。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专科层次自主招生中的应用

  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在其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实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招生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自行设定成绩等第的基本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招生可以自行设定科目组合要求)、成绩的使用办法,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的具体方式,以及加分录取的相关办法。招生章程报经市教委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具备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且获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成绩的考生均可根据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招收院校在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自主进行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后完成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的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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