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环节原料管理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原料使用,应当确保一人称量,一人复核。根据生产配方及工艺进行原料添加。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原料应专区存放,并贴有明显标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第三十四条 特采使用的原料,需经过管理层批准后,进行复评估或让步接受使用,并做好原料使用流向记录。
  第三十五条 原料发生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或修补泄漏口;若泄漏口无法控制,应将泄漏原料引导至泄漏池,或根据原料特性采取相应措施,并严密监视,以防火灾或爆炸。
  第三十六条 原料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时,应将受污染的原料/产品隔离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原料不慎进入眼睛或面部,应立即用冲眼器冲洗;若接触皮肤,导致过敏或有其它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必要时送至医院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原料采购、管理、检验等人员应具有精细化工、生物、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以上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 参与原料管理程序的所有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的延续性培训,并经过内部考核合格。
  第四十条 用于检测原料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合格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原料检测方法,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产品研发人员选用原料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研发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产品研发所涉及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产品研发人员应对选用原料负责。
  第四十三条 必须了解选用原料的来源、原料的技术参数以及原料的安全性数据资料,确保安全使用原料,并根据原料的性质和要求,提出和标注原料和产品的警示用语和注意事项。
  以上技术资料企业需严格存档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