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原料的储存环境应当保持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并离地存放。储存容器应密封,防止混杂和沾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原料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建议将原料分类别进行安全性管理。
对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化学品原料,应当贴上明显的警告标识,远离火源、水源、电源,并严禁烟火。
部分原材料需使用二次容器储存,以防止其泄漏后污染或腐蚀其它原料。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监测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应当确定原料的保质期,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在有效期内;原料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检;若原料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应重新评估剩余原料是否适用。
第二十五条 库存原料,至少年度盘点、核实帐务一次,确保仓储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 原料取样环境需洁净;取样员应着洁净工衣,戴口罩、帽子、手套等;取样器具在使用前应经过消毒处理,若取样用途为微生物检测,该工具/器具应经高压灭菌后,用牛皮纸包好,到取样现场才打开使用;原料取样后应做好取样口处理,避免对物料产生污染。
第二十七条 取样容器建议使用PP瓶。部分偏酸性、油脂、溶剂或特殊原料,建议使用玻璃器皿盛装。
第二十八条 取样数量一般为三份,分别用于检验、复检和留样。每份取样量为检测需求量的3倍。
第二十九条 原料留样室环境要求同原料储存环境,部分原料样品应控制温、湿度留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留样一般每隔三个月定期观察,出现异常时进行复检。原料留样一般保存到当批原料使用完后一个月或有效期后一年。
原料留样应由专人管理,并做进出记录。
第三十条 原料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由专人发放。原料进出应建立“进销存”台账。
第三十一条 应当确保发放合格原料。若原料包装破损,需通知检验员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